立即注册,与更多好友畅游大江!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会员注册
x
控告人:卢辉云,男,1984年11月出生,新建县流湖乡流洪村卢家自然村人,驾驶员。 3 s! T, C5 @) Z! ], H1 j/ {
被控告人: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。 : \/ X6 [2 c0 u- i6 D$ V$ h. U
控告事由:
6 R. T6 w E, u) {) i 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私自将卢辉云的大货车,车号:赣A62290,扣押后低价变卖,至今不予返还扣押物和赔偿款。要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。
$ U2 O1 A1 f- {) z7 { 案件经过:
3 P! H4 K, L: r8 A. S$ U* Q 2009年1月12日,本人驾驶的赣A62290中型厢式货车(2007年3月30日购买,办理购车和其他的车辆手续总价18万元,挂靠在南昌红谷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)途经高安市320线871km+950m(石脑镇高沙路口)与赣0C0768车相撞,造成两车相撞、两车损坏,2009年1月20日,高安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双方负同等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高安市交警大队将本人车辆进行扣押。 该案件于2009年9月23日经高安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判决,判处我应承担88675.29元,因本人家境困难,我还欠对方车辆人员赔款73675.29元未付,后在2010年8月17日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全部执行完毕(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年2月23日开具证明)。 2012年2月15日,我到高安市杨墟中队要求办理取车手续并要求看一下车辆情况,可找遍交警停车场都没有看到我自己的车子,经过多次与高安市交警大队交涉才于2012年4月11日上午得知,我车赣A62290中型厢式货车被作为无主车辆于2010年10月份被高安市国资委拍卖,事后,该大队承认工作失误,并经过高安市交警大队和高安法院核算车辆折旧,确认车辆赔偿金为13万多元,但高安市交警大队提出要本人承担40%责任(即只能返还车辆赔偿金的60%)。
/ Y; S9 |) e/ |! Z 我认为该案在2009年9月份法院已审理结案,并在2010年8月已经执行完毕,为什么高安市交警部门在2010年10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把我车辆卖了,还要我承担责任? 3 s6 z. O; z4 @1 m
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当中,对被扣押物应当妥善保管,不得转移、变卖、毁坏、调换和自行处理,这是最基本的常识,而高安市交警大队将本人车辆扣押后,低价进行拍卖,事后又严重不负责任,即不返还原物,又不按照既定金额进行赔偿,违法办案,于法不容。本人强烈希望上级各部门对高安市交警大队这种不作为,乱作为的行为予以严重处理,并及时赔偿我的多项经济损失。 |